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构在对被依法
拘留之人实施必要的审讯之后,若经认定其不应对其采取拘留措施,那么必须立刻释放
被拘留者并为其颁发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这就意味着,当某人遭受
刑事拘留之际,其后必历经如下多道流程:1.拘留处置:由公安机构对嫌疑人施行相关拘留手续。2.即时讯问:在接下来的四十八个小时的拘留期间内,均需对被拘留者进行连续不断的审讯工作。3.释放裁定:如若发现拘留决定并不恰当或应撤销,则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4.发放释放证明:在执行释放之时,应向被拘留者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然而,若在拘留过程中发现应当继续采取拘留措施,那么后续可能还将涉及更为复杂的
刑事诉讼程序,例如进一步的
调查取证、
审查起诉以及法庭审判等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