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否应计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期范围,需要依据特定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在我国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系针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满足特定条件之下,得以申请或经法院裁决在一定期限之内免予拘禁,进而通过提供
担保人或交纳
保证金以保障其不会逃避
刑事追究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刑期的计算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判决执行之前已先行被
羁押的,则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此处所提及的"羁押"通常涵盖了
刑事拘留、
逮捕等
强制措施下的实际
拘押时间长度。尽管取保候审亦属于一项强制性手段,但其与实际拘禁并非完全相同,因此,取保候审的期限一般并不纳入刑期范畴。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差异,是否应将
取保候审期间计入刑期尚需依案件的具体情节及相关法律
法规由
司法部门依法做出判断。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判定为应计入刑期范围之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可予以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