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自首的实质在于
犯罪之后能
自动投案,并且坦白自身所犯之罪行。尽管此条款尚未明文规定关于在取保候审阶段
逃逸之后能否进行自首,但自首的核心价值是在犯罪之后能积极地向
司法机关坦白罪行。实际上,如若某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选择逃逸,通常都被认为已经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有可能被解读成“逃避法律责任追查”。如果在此种情况下,此人能够及时做出自动投案并如实陈述的决定,从原理上来说应可据此认为其构成自首。然而,该项认定还需结合具体情形以及司法机关的主观判断来进行。因此,虽然现阶段的立法并未作出直接规定取保候审逃逸之后是否可行使自首权利,但是基于自首的基本原则,若犯罪者在逃逸之后能够
主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罪行,从理论上来讲,是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的。然而,这其中也必须要考虑到逃逸行为对于
自首认定的影响,以及司法机关的具体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