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对于被公安机关依法实施
拘留的人士,若他们被确认为需要进行
逮捕,那么应将在
拘留期限届满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正式申请对此进行审查和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有可能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
刑事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可以达到三十天,再加上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所需的七天,总计为三十七天。这便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刑事拘留后审讯的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