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刑事拘留不予
批捕一事,不能被视为出于陷害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第八十九条及第九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
犯罪嫌疑人是否予以
逮捕进行审批过程中享有决定权。若检察院未能给出明确理由且需
补充侦查线索时,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这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的决策是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
法规的要求,而非个人恶意陷害所致。因此,刑事拘留未予批捕属于法律程序的正常环节,并不构成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