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明文
法规,我们可以得知,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
挪用资金行为,已然构成了
刑事犯罪之列。相应地,这类
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的不同,相关涉案人员可能会面临着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等严重刑纪。在此前提下,应当指出,身陷挪用资金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可能会遭受
逮捕的法律风险。须知,这乃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种必不可少的强制性手段,用于预防和制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达到逃避侦查、审判或者继续
犯罪之目的而采取任何不法行动。在案件审理进入
公诉阶段之前,倘若当事者能积极偿还所挪用的资产,便可能获得从宽甚至减轻惩罚之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