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宣告并未直接等同于案件的完全落幕。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自诉案件经由人
民法院审理完毕之后,若
自诉人主动撤销
自诉请求或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则可视为该案件得到妥善处理。然而,若自诉人坚持要求追究
刑事责任,那么案件仍未告一段落。无罪宣告既可能成为案件的终点,亦有可能成为新一轮
诉讼程序的起点,具体情况将取决于自诉人的决策以及案件的实际状况。因此,案件是否已圆满结束需视案件的具体推进情况及自诉人的最终决定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