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欲
拘留被拘捕之人,而认定其应处以
逮捕,则应于拘留之后斋戒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如遇特殊情形,可呈报宽限一日至四日期限。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限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
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因此,在
刑事拘留满37天后,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若需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故此,除非案件有特殊延长
拘留期限的情况,否则被拘留者通常不会在37天后仍被
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