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严格规定,对于交通
肇事罪在
二审的情况下,其最终的处置方式是基于二审法院对此案初审判决进行的认真审查与判断而决定的。如果经过审查的二审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关于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部分的裁断准确无误,并且适用
刑罚公正妥当的话,那么它就应该裁决驳回被告人的上诉请求或者抗辩主张,并维持原来的裁决。反之,倘若初审法院关于法律应用方面存在错误或是判处刑罚时不当,那么二审法院便需要通过
改判来修正这一问题。另外,假如初审法院所裁定的案件事实模糊不清或者缺乏足够有力的
证据支撑,待二审法院详细查明事实真相之后,也可能会选择对原审理结果作出改判,又或者是直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退回到原审判法院进行重新审理。然而,如果在重审中,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而被告人或者检察机关再次提出上诉或
抗诉的申请,二审法院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并且不能够再一次将该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不服第
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
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