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系一项
刑事实体
法规中的重要程序性环节,旨在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能在未经拘捕的情况下恪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而便于其接受司法机构的审查与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具体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涉案嫌疑人和被告人须遵守多个方面的规定,这其中包含但不限于不得离开居住地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区及县城,及时申报个人住址及平常工作单位以及通信方式等
个人信息变更,
保证能够及时到达有关部门进行配合调查,不得对
证人的
证言进行干扰,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行为。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能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视案件实际情况,要求其履行额外的义务,例如禁止进入特定场所、避免与特定人员接触、禁止参与特定活动等。倘若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司法机关将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
保证金,同时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其作出书面悔过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甚至可能采取
监视居住或
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因此,取保候审本身并不直接导致边控措施的实施,然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
自离开居住地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区及县城,否则可能面临司法机关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包括重新逮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