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二百六十四条明确阐述,当
犯罪分子经审判确认后,被交付执行
刑罚之时,应由执行其刑罚的人
民法院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传送至公安部门、监狱或其他
执行机构。因此,在
取保候审结束并决定收监之后,犯罪分子应该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被送往执行机构,随后由该执行机构将犯罪分子移交给监狱进行刑罚的执行。关于具体的监狱收押时间,这主要取决于执行机构的工作效率以及相应的程序操作。然而,根据现有法律
法规的要求,犯罪分子必须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被送往执行机构,至于其后的收监及移交监狱的实际执行时间,则需要根据各个执行机构所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和
执行程序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