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若民警将被拘捕之人认为须
批捕者,则应于
羁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向上报请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核准;如遇特殊情形,需经特殊处理,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屡次
犯罪、集团式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对于此类案件的审查核准期,可延长至三十日。若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被拘留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仍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且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因此,
刑事拘留30天能否得到释放,完全取决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决定。若检察院未予
批准逮捕,被拘留人员应立即获得释放;反之,若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拘留人员将进入
逮捕程序,
拘留期限将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