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与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实施
绑架行为的同时又实行了强奸行为的案例,应当被认定为数项罪行。具体来说,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界定了绑架罪这个
犯罪类型,而第二百三十六条则详细说明了强奸罪。按照
犯罪构成理论来看,单个主体若实施了两项不同性质的
犯罪行为,即绑架及强奸,那就必须针对这两类行为各自分别进行
归责并
量刑。所以,当有人除了犯下绑架罪外还伴有强奸罪时,便应该依照绑架罪以及强奸罪的相关法理予以惩处,之后再参考刑法中的多个
罪名合并
处罚法规,来确定最终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