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公安机关将
被拘留之人视为有必要提起
逮捕申请时,应在
拘留期限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当地司法机构提出审查和批准请求;在特殊情形下,此请求的提出时间可予延长,最长不超过四个自然日。如涉及
流窜作案、屡次作案及成团伙作案等重嫌分子,则审批请求的提出时间可延长至为期三旬的期限。因此,关于
强奸罪嫌疑人是否会遭受
拘留以及拘留期限的长短,均需依据实际情况而定。若嫌疑人满足拘留条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拘留,并在拘留期限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当地司法机构提交审查和批准请求。在特殊情形下或者针对重嫌分子,拘留期限可予以延长,最长不超过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