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针对
交通肇事犯罪所涉及的
刑事责任问题,其具体程度将受到事故所引发的严重性、肇事者在事件中所负有的责任大小以及是否存在
逃逸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至于谅解书的实质价值,实际上取决于它的内容及对整个案件发展进程所产生的深远影响。举例而言,倘若谅解书得以降低肇事者在事故中的责任比重,例如肇事者仅需承担次要责任或在事故发生后
主动投案自首、有
立功表现等,那么这无疑将对
量刑结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进而有望减少刑期的实际执行。然而,具体的
刑罚减免幅度仍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进行综合考虑,无法直接给出一个确切的数值。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以金钱作为衡量谅解书价值的唯一标准,而应从其对量刑结果的影响角度出发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