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三条的明确规定,
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日期应当从
判决书正式宣布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而所谓的“取保候审”,其实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常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通常会在案件进入审判流程前期予以实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告方在审判过程中不会出现逃避
诉讼的行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与判决结果画上等号,因此,我们无法将其视为缓刑考验期的一部分。除非有特殊的法律条款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或者司法解释中有明文指出取保候审的时间可以被纳入缓刑考验期内,否则按照现行的法律
法规,取保候审的时间是不能被计算在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