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自诉案件具有进行调解的权力,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之前,有权利与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撤回
自诉申请。这就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
盗窃罪作为自诉案件,是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方式解决的,进而可能无需经过法庭审理便可直接做出判决。然而,若自诉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和解方案,或者调解、和解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盗窃罪案件是否需要
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完全取决于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愿意选择调解或者和解途径来解决
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