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第40条明文规定,各企业若需
辞退员工,必须至少提前30天,并通过书面方式知会雇员。
此外,如果没有按照此法律规定行事,则需要额外向该员工支付当
月工资。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劳动合同法》还明确指出了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话,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雇员,亦或是另行支付额外一个月的
工资给雇员之后,方可正式解聘
劳动关系:
1.如果雇员因为生病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从事原有岗位工作,亦或是不能胜任用人单位为其另外安排的新工作。
2.如果雇员在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依然无法胜任工作。
3.如果
劳动合同签订之初所依托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且经由用人单位努力与雇员协商之后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条款达成共识。
对此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第40条规定来解雇劳动合同。
在此过程中,应向雇员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经济补偿”是基于雇员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工作年限为基础,每全年满一月即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法定补偿。
如果工作六个月至一年之间,按年份折算;
如果不足六个月,则可得到相当于半个月薪酬的
经济补偿金。
这其中,雇员的月工资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应向雇员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须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比例进行支付;
但同时,支付给雇员的经济补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值得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谓的“月工资”特指的是雇员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那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