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这一概念,在法律领域常被称为“委托
代理人”。
根据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
代理者得以行使相关的代理权力,此即为委托代理人的典型特征之一。
关于代理人的性质,既包括了具有合法民权的普通公民,也涵盖了具备法定资格的
法人组织。
若为私人公民担任代理人,需要有并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成为前提条件;
而在涉及到法人名义时,代理人所接受的业务委托务必遵循该机构的营运宗旨及业务范围规范。
此外,委托代理人可以由单一人员担任,亦可由两位以上人士组成团队合作,分别称之为“独立代理”和“多人代理”两种形式。
“委托人”则是指那些愿意委托他人代为处理自身事务的个人或团体。
在证券经纪业务范畴内,委托人的定义内容更偏向于国家法律和
法规所规定的可以进行证券交易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角色定位。
此外,还有一类特殊的委托人,即指委托公司出售其所有或拥有处置权的拍卖物件或
财产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