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此可以为您详细阐述关于对劳动行政部门的
工伤认定结论进行质疑和反驳的相关法律途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属于一种具体的
行政行为,而这一点,已被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明确规范以及《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确认。
若有任何用人单位或
工伤职工及其近他们有权在该
工伤认定书送达后的60日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请求;
或者在六个月之内,向人
民法院发起
行政诉讼追究其责任。
然而,如果此类人员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已经产生
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结果依然心存疑虑,他们仍然拥有权利在复议决定书送达15日后的期限内,向上诉法院提出
申诉。
同样地,如果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近他们仍可申请再次审理。
在此过程中,即便发现判决、裁定存在失误,也不会影响判决、裁定的
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