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的
证据,证实某项负债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责任和义务,是属于他们的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共同承担的
债务,那么我们建议您可以考虑请示法院,将负债人的另一半也定义为共同被告。
依据我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若同时签署过书面协议或是某人在事后予以认可的债务,即使不是双方一同署名的,都是需要由他们共同来承担的。
同样地,在夫妻关系存在的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日常生活所需花费的各种开支,这部分债务也应该被视为是夫妻共同的负担。
可是,如果有人是在婚姻关系仍未解除之时,使用自己的名义来承担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费用,那么这并不构成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职责。
然而我们也要提醒大家,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这些财务压力是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或这种支出受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认可,那就例外可以被认为是夫妇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