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乃是建立在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之间为明晰其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相关权益及义务的基础上所签立的契约性文件,其主要功能在于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
当事人间所享有的民事权责。
值得注意的是,该类协议的签署主体通常为省级或者市级政府法定的房屋
拆迁部门,这些机构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此外,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各地的房屋拆迁部门可以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或者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亦或是为了专门应对拆迁事宜设立的行政机构。
在具体签约过程中,房屋拆迁部门应当在必要且合理的范围内,会同被拆迁人就各类补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款额、支付周期、用于
产权置换的房屋地址、面积以及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租金、停工停业损失
赔偿、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与过渡时期的长短等等内容进行磋商,形成并签署具备法律效应的补偿协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必须包含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其授权办理人员的
身份信息,同时,该协议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后方能生效。
如需处理拆迁非租用房屋,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署相应协议;
若涉及租赁房屋,拆迁方则应当与房屋所有者即被拆迁人和使用人共同签订协商达成的协议。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
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
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