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入微地分析判断。
倘若
劳动者选择自行提交辞呈,那么,即可视为劳动者于
试用期之内主动与本公司
解除劳动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我司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相应的薪资待遇,无需考虑给予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非自愿申请离职,而是由公司在试用期内决定
解约,则依法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实该劳动者无法胜任岗位所需之录用条件。
如未能满足上述条件,且未经按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定解约,则公司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1)若本公司能够为此类
证据,便表明公司确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本公司仍需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薪资待遇,并无需考虑给予经济补偿。
(
2)反之,如果本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实劳动者“无法胜任岗位所需之录用条件”,那么就代表公司的行为构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形下,若劳动者要求
恢复原状,即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我司必须尽力配合;
若并非如此,且劳动者坚持解除现存劳动合同,那么,我司需向该名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作为违约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