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住宅用地产生的纷争,其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在农民之间发生的有关住宅用地归属引发的冲突时,
当事人双方应该以尊重历史事实为准绳,秉承互谅互让、协商的态度来努力化解纷争;
其次,如果经过反复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其中任何一方或者双方都有权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所等相关机构提交处理申请;
再者,如果上述申请未能得到相关机构的接受,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直接向县级政府或者市级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申请,只要该申请具备受理条件,就会被接受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对于已经接受处理的所有宅基地归属争议事件,受理部门都要先行进行调解;
若调解无果,便需要做出正式的
处理决定。
最后,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第15个自然日之内向上一级处理机构提出复议申请,亦或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后的30天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农村住宅用地问题的处理原则为:
坚决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国家和集体的住宅用地所有权;
严格依规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转让而迁移;
尊重既往历史,正视当前现实,以利于生产、生活为前提;
同时不断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