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乃是指在公司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而公司未能及时伸出援手时,公司的股东将挺身而出,以自身名义发
起诉讼,最终获得的
赔偿款项将归属公司所有。
股东代表诉讼存在两种主要情形,即:
1.若公司
董事、
监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则该等股东有资格代表公司发起
诉讼;
2.如果其他人士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同样地,股东亦有权展开法律行动
追责。
至于那些侵犯公司合法权益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第三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达到连续180天并累计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单独或分别持有的各股东,均可通过
监事会、监事、
董事会或董事向人
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当然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关于如何提起诉讼的具体流程,应参照上文提到的股东针对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之行为的
诉讼程序进行。
需特别强调的是,只有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潜在的原告必须为公司股东,最后判决所带来的后果由公司直接承受即可。
《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