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家庭内部实施的
冷暴力现象,
当事人有权利提起
离婚诉讼。
尽管在家庭中出现冷暴力情况时,夫妻双方对于是否应当
离婚这一决定往往各执己见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遭受冷暴力的一方只能通过向法院提出
诉讼来结束婚姻关系。
然而,选择这种方式解决婚姻问题的
受害人需要特别留意,需将相关的
家庭冷暴力证据进行充分的搜集和保存。
因为家庭冷暴力也是一种
家暴行为,而家暴,正是法律判定夫妻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一个重要依据。
只要受害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家庭冷暴力的确发生过并且导致了夫妻之间的情感破裂,那么法院将会依据这些证据,确认夫妻感情已经达到了面临破裂的地步,从而判决准许离婚。
除此之外,作为受害者的一方,他或她还有权依据自己遭遇到
家庭暴力这一前提条件,向法院主张
离婚损害赔偿,但同样也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作为支撑。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