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因为签订了相同的双务合同,而且我们需要在其中互负不同的
合同义务以形成合同
对价关系;
其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先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那些同时履行但却不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履行的合同;
此外,也需要满足先履行方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情况,否则的话,我们无法明确表示自己是否可以行使
抗辩权;
最后,要求先履行方必须有足够的
证据来支持后履行方在
合同成立以后失去或可能失去履行约定的能力这个说法。
在此基础上,要具备三个关键要素:
第一,后履行方确实已经或者可能处于没有能力行使合同义务的困境中;
第二,这一状况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先履行方需要负担起提供这些相关证据的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
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