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立案发起
离婚诉讼时,必须满足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首先,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
当事人来提
起诉讼,而其他人无法以
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进来;
其次,与被告方之间必须存在合法且有效的婚姻关系,也就是双方都应当是合法的配偶,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关系都不适宜进行
诉讼离婚;
再次,
提出诉讼离婚的申请方必须具有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则需要得到
法定监护人的允许才能进行诉讼离婚;
最后,向法院
递交的诉讼状以及副本各一份,其中必须包含明确的
诉讼请求、详细的事实描述、充足的理由陈述、对财产的合理分配方案、以及子女
抚养方面的安排等信息,并且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作为参考凭证。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