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给那些被
拆迁人所给予的补偿,包括但并不仅仅限于:
(首先)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款项;
(其次)因
拆迁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以及(最后)因为拆迁房屋而致使的生产经营及营业活动所带来的直接
经济损失的补偿。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市、县级社会各界政府都应当制定相应的补助和激励措施,以表彰并鼓励那些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行为。
对于那些因拆迁房屋导致的搬迁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被拆迁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而如果他们选择进行
房屋产权置换的话,那么在
产权置换房屋成功交付以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当按期足额地向被拆迁人支付所需的临时安置费用或者为他们提供一定时期的周转房子使用服务。
涉及到因为拆迁房屋而直接带来的生产经营及营业活动停止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将根据该房屋在
拆迁之前的生产效益如何、暂停经营的时间长短等多种因素来综合评定。
至于具体实施的操作方式,则会依据各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由当地相关部门自行制定执行。
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就
拆迁补偿方案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在双方约定的期限之内没有完成补偿协议的签订,亦或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存在争议、难以确认的时候,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必须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原则以及原定的城市发展规划,按照既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来决定最终的补偿决策,然后在政府机关内部发布公告予以公示。
任何关于补偿决定的内容,都应该遵循公正性原则,包括但不仅限于本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所列举的有关
拆迁协议项下的各项细节内容。
如果被拆迁人对这份补偿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完全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复议,或者向
管辖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程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