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
自诉案件的时效期限设置,在本文中我们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理解刑事
自诉案件的
追诉时效起算点为:
(1)当被判处的具体
罪名处罚为不满五年的
有期徒刑时,其起算日期为五年之后;
(2)倘若被判处的
刑罚为五年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那么其起算日期将为十年后的今天;
(3)而对于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其起算日期则为十五年后的今天;
(4)最后,若被判处的刑罚为终身监禁或处决,其追诉时效将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且需待二十年后才可重新考虑追诉问题。
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需上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核准。
其次,值得说明的是,追诉时效这一概念实则是指
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允许对
犯罪分子进行追究
刑事责任的有限期限。
如
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这一时间范围,那么便不能再行使
刑事追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