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与洽谈。简而言之,即指在各方
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主动寻求协商解决纷争;
(2)调解。此种方式则着重借助于独立且具备良好协调能力的第三方的力量,以疏导劝说和教育的形式促进
纠纷的调解与化解;
(3)如商铺继续
拖欠租金,买受人依然保留提出投诉的权利;
(4)
诉讼程序。倘若上述途径均告失效,当事人将有权依法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程序。
《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
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
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可以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