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
起诉讼,即应向具备司法
管辖权的相关
立案庭提交正式书面诉状。
(二)立案庭会根据上诉状进行初步审核,若其符合
立案标准,则在通知
当事人于七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应的
诉讼费用之后,方可依法予以立案处理;如若所呈之诉状不符合立案要求,立案庭有权依据审判原则作出拒绝受理的裁定。对于
裁定驳回起诉部分,如您对此持有异议,请于十个工作日内向更高一级的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已经接纳入案的事务,法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诉状副本发送至对方当事人手中,以供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辩论回应,同时,也需要将通知文件邮寄给当事人,要求他们准备好所涉及案件的所有
证据,以便安排
证据交换环节的各种事项。如果是涉及到
财产保护方面的申请,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的第一时间,迅速根据实情作出
财产保全裁定,并且立即启动
执行程序。
(三)排期开庭,法院会在事先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具体的
开庭时间、地点以及负责该案件的法官;而对于需要对外公开展示审理过程的案件,法院则应在事前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