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质量难题所引发的
业主权益维护问题,现行法律给予了多层次的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磋商、调解斡旋、司法
诉讼以及仲裁裁决等。在此就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阐述。首先,业主可与房地产开发方进行沟通交流,明确阐明自身对于房屋质量的关切及相应建议,促使开发商依据双方签订的
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承担起对存在瑕疵的房屋进行修复并确保其达到交房标准的责任。若开发商未能秉持对
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妥善解决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从而导致未能按期交房,那么作为消费者的业主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纠纷,进一步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请求解除先前签订的购房
合同关系,并主张退回之前支付的全部
购房款。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