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屋多售的房产所属问题,具体
处理方式如下:
(1)两款契约都尚未执行的状况下,宜坚持签署在先为依据的原则;
(2)其中一位买家已成功获取标的房屋的所有权时,应当贯彻
物权优先的原则来确定;
(3)两名购买者均未能获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这时便应该秉持谁最早实际控制该资产的原则;
(4)有一方商家已经开始兑现承诺,那么就依从实际履行在前的原则来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