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预售房产并不构成违约,因为在签署商品住房
买卖合同时,对房屋交付期限的说明常常选用了“在某一特定时间段之前”这一措辞,而非规定一个具体的日期用以完成相关的交付程序。因此,若提前完成交付作业,也应当归属于正常的交房环节,而无法视作违反了预定的期限。然而,倘若超过了预先设定的约定期限依然未能履行交房的义务,那么便应被确定为真正意义上的
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