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建筑物出现质量缺陷,
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同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对方的
违约责任或请求其
赔偿由此构成的实际损害。关于已经投入使用的房屋,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证期内,销售方有义务进行修复工作;如销售方拒绝承担此项修复义务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延迟修复,购买者有权自主修复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处理。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理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导致的其他直接或
间接损失应由销售方负责承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