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二卖",系指房地产所有人同一套房产连续出售给两位不同的购买方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卖家通常已经收到了来自两个买方的部分或者全额
购房款项。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显然无法同时满足多位购买方购房的需求。在对此类行为进行法律认定时,必须满足我国《
刑法》关于"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具体包括
行为人实施了
虚假陈述或欺骗行为使对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受骗方)在接受信息后产生误解;对方在这种误解的基础上以错误的方式处理了其财产;最后一步,行为人或其他第三方在知道真相后通过各种手段对受骗方的财产进行了实际的处置。面对这样的问题,购买方有权要求解约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可以提出索赔,
追讨不超过其已付款项一倍的
经济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