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针对商家押金不予以退还的问题,建议您通过
消费者协会进行
申诉。消费者协会负责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的各种投诉事宜,同时也会对这些投诉事件展开深入的调查与充分的调解工作。若消费者决定向相关行政机构提起投诉,该行政机构应在接收到投诉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妥善处理此事并及时通知消费者。除此之外,您还可以尝试与商家进行商谈,要求其退还押金,若是无法达成和解,可搜集相关
证据,向法院提
起诉讼解决。
其次,关于押金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解释理论:
1.抵销预约论主张,押金的支付过程自然标志着
当事人双方之间所形成的租约关系,其中有规定当
债务人未能按照协议履行相应责任时,
债权人将有权使用押金来冲抵自身的债权;
2.解除条件附随债权论则强调,押金的支付实际上构成了一种附带解除条件的债权利息,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在承担返还押金职责的同时,其债权之上附加上了一个条件,在债务人未尽其义务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前提下,押金将自动消失不见;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论在某种程度上支持前述观点,即押金的交付过程实质上代表着附带有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行为,倘若债务人未能履行职责,那么所附带的条件将会得到满足,此时债权人将不必返还原先申领的押金;
4.债权
抵押论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解读,认为实际接到押金的那一方,对支付押金方享有返回请求权,此请求权属于以该笔债权作为抵押,因此它的本质特征为债权
抵押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渡论则阐明,押金的支付,交付之后,接收方将承担附带终止条件的偿还义务,这本质上属于是一种信托的所有权让渡行为。在此情况下,在最终实现自身权益之前,接收方暂时无需偿还押金。换句话说,以交付押金方未来是否能够履行
债务作为接收方返还押金的终止条件,所以其他债权人不能够强迫尚未正式确定的返还请求权立即生效,只有接收方可得到优先
赔偿。
最后,我想就押金与
定金之间的区别进行简单说明。两者之间主要有以下几个显著差别:
1.定金是具有法定效力的
保证措施,而对于押金,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
2.押金可以有效保障
物权利益,而定金仅能确保债权的实现;
3.在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自身债务时,需承受双倍返还带来的不利后果,但押金通常不会产生类似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