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房产质量问题,业主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1.发现房屋质量存在瑕疵之后,业主应先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展开磋商,并督促对方开展必要的修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补救措施。
2.业主亦可直接向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诉。
3.在以上两种途径均无法满足诉求时,业主还可以选择通过
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无论是否经过诉前双方协商或者向相关机构投诉,所有业主都有权利在协商无果且投诉无效的情况下以法律手段提
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
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