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买受方应向出卖方提交书面撤回购
买房屋之申请。
其次,自买方提出
解约请求之日起满十五天内,开发商有责任将已支付的全额房款无息退还予买方。在此期间,开发商还需负担协调买方及其贷款银行之间的相关
合同解除或终结事宜。具体措施包括,在未完成有关手续或文件的签署之前,开发商需代为买方向其所选择的贷款银行每月予以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最后是开发商的
退款义务。在收到买方的退出
商品房买卖申请后,开发商须立即将买方向其所支付的所有
购房款项进行返还,同时,必须妥善处理与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间的还款手续,使得买方能够在收到房款后安心入住。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
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