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至法院的
房产纠纷案件须符合特定条件方可得到受理。其中包括,原告主体须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机构;还需确定清晰的被告方信息,具备明确的
诉讼请求以及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依据及法律理由;并且争议事项应涉及人
民法院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以及由相关人民法院进行
管辖。需强调的是,根据《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条规定,出卖人如未能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与买受人签署预售协议,则该条款应被视为无效,但若在正式提起
诉讼之前取得了该许可证明,那么该预售协议将被判定为有效。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