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关于
商品房买卖纠纷引发的民事讼求,应由
商品房所在地区域的人
民法院进行专属
管辖。其中,根据该法律第二十三条的明文条款,对于涉及合约
纠纷的
诉讼案件,应由被告下落不明时的居住地或合同约定的主要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享有
管辖权。同时,在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对于发
起诉讼的必备条件亦有所规定,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作为原告的
当事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包括自然人、企业以及任何其他具有合法身份的组织;
(2)必需有明确的被告对象;
(3)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且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该诉讼请求的性质必须属于人民法院批准
立案并管辖的
民事诉讼范围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