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借名购房所引发
纠纷与
诉讼的胜败,关键在于能否提供充分且有力的
证据,来明确证实
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所取得的房产,实则为借助他人名义购得的房产。如若双方签订的所谓“
借名买房”合同被依法判定为不具备
法律效力,导致最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被替代者,那么作为实际
出资人的借贷者仅能获得相应的
债务请求权。然而,当涉及到关于
房屋产权归属的纠纷时,法律将会优先保护已在
房屋产权证上进行登记的
物权所有人的权益。在此前提下,为了能够成功地赢得借名买房的法律诉讼,当事人需特别关注搜集与案件相关的各项证据,以及在处理
法律关系中谨慎决策。相关的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该条款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证明权利人拥有该不动产物权的唯一凭证。同时还强调了,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有关事项必须与
不动产登记簿保持完全一致;如果出现不符之处,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实存在错误,否则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此外,第二百二十条也明确表示,当权利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人群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录的事项存在错误时,可向登记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倘若不动产登记簿中所记载的权利人自愿书面同意更正或根据可靠证据证明登记存在错误,登记机构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更正。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