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虽然合同可以选择终止或撤销,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
购房者和金融机构(例如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是独立存在的,与购房契约并无直接关联性。因此,当买方决定取消
购房合同时,其与银行之间的
借贷关系并不会因之而自动随之解除或失效。再次强调,这两份合约是各自独立的实体。
其次,当购房者申请退还预付购房款时,开发商通常会按照相关约定予以执行,将所收款项完全还给买方。然而,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可能的损失,开发商往往会采取措施以确保买方不会在取得退还款项之后忽视其贷款义务。这样做有助于保障开发商在商业活动中的合理利润不受侵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
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