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霸王条款”,
当事人自然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确认此类条款是否具有有效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被认定为存在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情况,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试图通过该约定形式试图免除自身责任或加重了对方的义务压力,甚至排除了对方享有主要权利的可能性,那么此类条款将自动失效。值得注意的是,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的解释,应以通常情况下的正常理解为准则。当您不幸遭遇了不公的“霸王条款”时,首先建议您尝试与商家展开积极沟通,寻求友好解决方案。倘若尝试无果,您同样拥有其他维权途径。具体而言,您可以前往当地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反映;此外,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申诉材料,并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商家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若是以上措施无法达到有效诉求,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确认此种“霸王条款”无效。在此过程中,务必保持好相关
证据和凭证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
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