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商发生违约行为时,最行之有效的选择便是向当地人
民法院诚挚地
递交(如书面材料)
退房请求。故此,退房的过程更可分为以下四个清晰步骤进行:
首先,买家应尝试通过挂号邮寄、或者采用传真或电话这样便利快捷的方式向开发商表达明确的退房意愿;
其次,需进一步敦促开发商务必在收到退房告知后的十五日之内负责妥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买家与即将涉及到的贷款银行之间解除或终止相关合同的全部手续;
然后,开发商需要确保从即刻起至退还全部
购房款至买家中这段期间内,主动与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他贷款银行进行有效沟通,力求尽快达成银方面对退房事项停止支付房贷的共识;
最后,在完成上述所有步骤并确保已经解除了与贷款银行的
合同关系之后,
消费者还需要正式办理停缴公积金管理机构款项以及其他贷款银行款项的手续。至此为止,消费者便可顺利解除与银行之间的
借款合同,同时也代表着在开发商已全额退返购房款后,买家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的
买卖合同得到了解除。然而,当消费者在办理
抵押贷款手续时,为了避免潜在额外的风险,通常情况下银行会强制要求买家针对该笔购房业务签订相关保险协议,而保险的收益方则定为贷款银行。因此,
最后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那就是在成功解除借款合议之后再次办理
保险退保事宜等相关手续。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