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正式开始审理环节之前,审判长将会首先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身份验证,复核其
合法性,随后向在场的每位与会人员宣布相关的法庭规则及法律条文,并且询问原告以及被告是否存在任何需要申请的法庭工作人员回避事项等。通常,这种要求并不常见。
2、审判长会命令原告首先对其
诉讼请求的核心事宜及其理由予以阐述,同时提供
证据支持(对于部分案件,为节省宝贵时间,审判长可能会简明扼要地表示被告已经详细了解了原告的诉状,以此步骤可视为审核通过,便可以直接忽视)。原告除了前期所述内容外,若还有其他新线索和见解,都应在此阶段进行补充说明。
3、接下来,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各类事实和其对应的辩护进行详尽反驳,同样需做出证据佐证。
4、审判长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向原告及被告征询关于此案证据的理解与观点,也就是常说的“辩护”环节。此外,具体的案件细节审理也是这个环节的重要部分之一。如有必要对证据进行进一步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在此阶段就应当依法提交
司法鉴定的申请书。
5、目的是确认庭审规则是否得到遵守,被告和原告之间的辩论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审判长询问是否有任何人对判决与裁定不服等问题,确认双方是否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矛盾纠纷。如双方愿意并且能够在调解中达成共识,则裁判长将颁发调解书,经双方共同签署后方具法律效应;倘若双方都不同意进行调解或者调解无法达成协议,那么裁判长将不再代为调解。当然,若在庭审结束数日后,各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可以向裁判长报告,依照调解成功的结果处理此事,由法庭出具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调解书。
6、庭审记录员将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笔录,记录下每一位参会者的言行举止。如果某一方对判决与裁定表示不满,那么待各参会方各自表述完毕自己的论点与观点后,记录员将庭审记录打印出来,并邀请双方参阅,查看笔录中的内容是否与其在庭上所发言语有出入之处,
协商一致后进行适当更正并签署。在双方均认可或者纠正完庭审笔录中的错误后,本次庭审便告圆满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
民法院应当保障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
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