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买方和卖方已经共同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但是房屋尚未实际交付使用;在此前提下,若任何一方欲
退房,他/她首先需要与另一方进行深入协商,试图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最终达成了共识,需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并签署正式
退房协议。然而,如果买卖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就退房事宜达成一致,则在这种情况下,提出
解除合同的一方有义务向对方传达相关通知。一旦该通知到达对方手中,原有的合同将自动解除。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
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
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
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