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偿还分期
付款方式购买之房产引发的不满意情况下,此类房产是完全具备退还条件的。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采用这种方式购入房产的买家而言,在房产所有者证明(即
产权证明)尚未最终确立的那段时间里,房产的所有权仍旧主要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并未发生所有权实质性的转让行为。在此期间内,购买者和开发者之间的
合同义务仍然处于未完全履行的状态,因此,买家有权利选择解除这份合同,进而申请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所支付的
购房款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
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