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时,若贷款事项未能如愿办理成功,买方有权选择
解约并
退房。买卖相关方进行的房屋交易合同,自签署之刻即告生效,具有
法律效力。然而,由于银行方面的
贷款审批迟滞或拒绝发放,使得买方在经济实力上难以承担
购房款项,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顺利达成。在此情况下,双方均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原有的
购房合同,此类情形常被视为因
不可抗力因素而产生的
合同解除。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